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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6号

任××:

你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对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黑林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之间互相矛盾;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是你作案;海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无合法依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判,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用自家斧子将海林林业局二十二林场和谐小区4号楼东侧楼头电缆线砍坏的事实,有证人王红、侯松林证言,海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相证实,此外,侦查机关在你家提取作案工具斧子一把,经检验,该斧子上的附着物与被损坏的电缆线物质相同,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原一、二审裁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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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