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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8号

王好学:

你为王××交通肇事一案,对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4)亚林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本院(2015)黑林刑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王××、陈××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全部体现你提供的证据、未批准你提出的保全申请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和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令王克军、陈艳玲承担15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经复查认为,现行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对电动三轮车所有人是否需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员是否需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无明确规定。王××、陈××作为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将该车借给王长安无偿使用,并告知其注意安全,对损害结果发生并无过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所提原一、二审裁判认定王克军、陈艳玲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一、二审裁判是否全部体现你提交的证据、是否批准你提出的保全申请,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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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