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7号
徐×:
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对本院(2015)黑林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判决未认定你立功情节且量刑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纠正错误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金××、张××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窝藏案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审讯及特情工作得知,你所提具有立功表现的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裁判综合考量你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量刑并无不当之处,你所提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的再审条件,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