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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10号

陈××:

你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对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1)红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张××和韩××致张××摔倒碰到头部而死亡,又伪造证据、制造现场,将责任推到你身上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过失致张××死亡的事实有证人张××关于目击你扒拉张××致其从楼梯上摔落及证人韩××关于听张××说你推张××至其摔到的证言相证实,其二人证言与虎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关于“张××系生前跌落过程中与平面物体相作用致其颅脑损伤而死”的鉴定意见相印证,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所提的申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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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