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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高霖江,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东,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辛俊奇,男,汉族,退休工人。

申请执行人薛爱珍,女,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孙长江,男,汉族,个体司机。

被执行人刘淑杰,女,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胡广春,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高霖江、高东、辛俊奇、薛爱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长江、刘淑杰、杨春林、胡广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为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高霖江、高东、辛俊奇、薛爱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长江、刘淑杰、杨春林、胡广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玉亭

审判员  张 嵩

审判员  何万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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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