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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黑林刑申字第12号

冉祥生:

你为窝藏、受贿一案,对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4)方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量刑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明知王×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事实,不仅有在逃犯王×甲的证言相证实,还有经手转交财物的王×乙的证言相证实,上述证言与你本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窝藏的犯罪事实。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仅有你本人的供述和证人王×甲、王×乙、王×丙、王×丁、赵××等人的证言相证实,还有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红松果实采集收购权承包合同等书证相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你受贿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你具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并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你量刑,所判刑罚并无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的再审条件,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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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