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林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振山,男,汉族,无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孙振山因与被上诉人刘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振山,被上诉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春香
审 判 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邓 尧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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